承租人发生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哪些差异,如果纳税调整
问:承租人发生的租赁业务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哪些差异,如果纳税调整?
答:
会计处理 所得税处理 差异 涉及会计账户
低价值租赁(4万) 一般经营租赁 一般无差异
短期租赁(一年内) 一般经营租赁 一般无差异
一般性租赁处理 经营租赁 存在差异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财务费用等
一般性租赁处理 融资租赁 存在差异 使用权资产折旧、财务费用
所得税会计 暂时性差异
应用示例:
承租人甲公司就某栋建筑物的某一层楼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租赁协议,期满后拥有5年的续租选择权。有关资料如下:
(1)初始租赁期内的不含税租金为每年50000元,续租期间为每年55000元,所有款项应于每年年初支付;
(2)为获得该项租赁,甲公司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20000元,其中,15000元为向该楼层前任租户支付的款项,5000元为向促成此租赁交易的房地产中介支付的佣金;
(3)作为对甲公司的激励,乙公司同意补偿甲公司5000元的佣金;
(4)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评估后认为,不能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因此,将租赁期确定为10年;
(5)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每年5%,该利率反映的是甲公司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期限为10年、与使用权资产等值的相同币种的借款而必须支付的利率为简化处理,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另建筑物的使用年限为50年,出租期间乙公司不会转移产权给甲公司,即只出租不卖。税法按经营租赁处理。
分析:
承租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第一步,计算租赁期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并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支付第1年的租金50000元,并以剩余9年租金(每年50000元)按5%的年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的过程如下:
剩余9期租赁付款额=50000×9=450000(元)
租赁负债=剩余9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50000×(P/A,5%,9)=355391(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剩余9期租赁付款额-剩余9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450000-355391=94609(元)
借:使用权资产 405391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94609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450000
银行存款(第1年的租赁付款额)50000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55391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55391×25%=88847.75(元)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1347.75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8847.75
所得税费用 125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01347.75
第二步,将初始直接费用计入使用权资产的初始成本。
借:使用权资产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第三步,将已收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从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中扣除。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使用权资产 5000
综上,甲公司使用权资产的初始成本为:
405391+20000-5000=420391(元)。
借:所得税费用 37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750
当年摊销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420391÷10=42039.10(元)
当年摊销利息费用=355391×5%=17769.55(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租赁业务税会差异计算表
项目 计提折旧 摊销利息 税法认可的租金 税会差异
当年 42039.10 17769.55 51500 8308.65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1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8,308.65
32 (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33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
34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 *
35 (四)其他 59,808.65 51,500.00 8,308.65
假设税法按融资租赁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税法计提折旧基数=50000×10+20000-5000=515000(元),会计按420391来计提折旧,税法与会计口径不一致,同时摊销的利息税法不承认。第一年计提利息为355391×5%=17769.55(元)税法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17769.55 0 17769.55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假设融资租赁)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资产原值 本年折旧、摊销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资产计税基础 税收折旧额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加速折旧统计额 累计折旧、摊销额
1 2 3 4 5 6 7=5-6 8 9(2-5)
1 一、固定资产(2+3+4+5+6+7) 420391 42039.10 42039.10 515000 51500 * *
51500 -9460.90
7 所有固定资产 机器 420391 42039.10 42039.10 515000 51500 * *
51500 -9460.90